原告焦某是一名金刚石工具销售员,2016年认识被告盛某后,原告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与被告有合作供货,经结算货款共计35000元。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货款,剩余2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告家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家住河南省辉县市,二人相隔甚远,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是否愿意线上开庭或调解,二人均表示同意。2023年7月,原被告如约在互联网法庭上相见,基于庭前法官多次电话调解,这次的见面二人相视一笑。说到剩余货款25000元一事,被告主动向原告承认错误,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由于三年疫情影响,如今被告的经济状况也不好,承诺每月最少返还原告1000元,待经济好转后,会一次性返还原告,原告看到被告的态度如此诚恳,也放下了多年的心结,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并承诺以后有机会还会合作。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在合作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诚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履行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