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年近七十的李某将自己的亲生女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其女儿立即归还欠款160000元。
2013年左右,被告以多种名义共计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案涉借款是赠与,其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钱,没有借款凭证,也没有转账记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称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其母亲李某处拿走现金130000元,后向原告支付了三年利息。被告也认可其朋友已将130000元返还给她。同时期,被告因炒股使用了母亲李某30000元,被告取走原告涉案160000元属实。案件双方系母女关系,二人之间未出具借款凭证,符合常情。但无借款凭证不代表为无偿赠与,原告不认可赠与被告涉案款项,被告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将涉案款项赠与自己,应视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涉案款项发生在原告与其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和其丈夫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因原告丈夫已经去世,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权利,不应由原告一人享有。现原告丈夫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目前尚不明确,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也不能确定,故属于原告的80000元法院依法处理,其丈夫的80000元待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再由相应的权利人依法向被告主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
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经济上的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因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为是父母的经济帮助,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但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是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的,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