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纱管打伤右眼,同事将原告送往某镇卫生院,检查后无法治疗又送往某县人民医院,缝针后又转往某市医院治疗13天。后原告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自2022年4月19日至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22年5月19日起双倍工资差额。2022年11月16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2年4月19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刚入职仅20天就受伤,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从2022年4月19日开始为被告提供劳动,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