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场自动扶梯故障而致老人摔倒受伤,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在某商场乘坐自动扶梯上二楼购物时,因自动扶梯故障造成吴某滚落摔伤。事发后,吴某自己报警和拨打120电话,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将某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3752元。被告某商场辩称是因原告吴某乘坐自动扶梯未站稳,身体失衡摔倒造成的受伤。某商场在电梯入口和出口处均张贴了醒目的乘坐电梯须知和注意事项,并通过语音循环播放提示,且自动扶梯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使用标准并且定期检验,不存在任何故障,故不存在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动扶梯口虽然张贴有乘坐电梯安全须知警示标志,但事发时,没有专业人员看护电梯,后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自动扶梯运行过程中存在扶手与台阶运行不同步的问题。扶手运行时,偶尔会出现停顿现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法院认为被告某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在乘坐扶梯时,没有按照扶梯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乘坐扶梯,对其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场承担事故90%的责任,吴某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