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遇到过期食品或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会怎样去解决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通过线上平台花费10元从被告店铺里购买了饮料芦荟水,经了解芦荟属于新资源食品,不可以添加在食物里,只有一种库拉索凝胶可以添加在食物里,且必须标注禁忌人群和食用量,原告认为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违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饮料名称是青提芦荟,但饮料中并未添加芦荟,且无证据证明饮料是原告饮用,饮用后是否对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对原告的主张不认可。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购买的“青提芦荟”饮品含有芦荟,被告未按卫生部标准标注禁忌人群和食用量,因原告提供的销售页面的详情中主料为青提和柠檬,无证据证明案涉饮品中含有芦荟,且原告陈述未因饮用该饮品身体受到伤害。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近些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逐渐重视,但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消费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需要保护。打假的出发点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市场经营的规范化,维护消费者权益,但“职业打假人”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索赔牟利为目的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