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5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仍旧不履行借款,执行干警前往其家中寻找,从其妻子金某口中得知李某某常年在外打工。随后,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多次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承办人从申请人张某某口中了解到该笔借款是李某某在2020年10月,以家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孩子上学费用为由,向其借款5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前往民政局查询到李某某与妻子金某结婚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并向金某核实,其表示知道该笔借款及用处。
在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执行干警依法查询并冻结了金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并向金某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告知其在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否则下一步将对其名下存款进行划拨,用于偿还该笔借款。在案件承办人释法后,金某明白了有关夫妻婚内债务的法律规定,最终履行了案款5000元。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购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经核实李某某所欠借款实际用于孩子上学缴费,且金某对该笔存款用途认可,未提出申请执行异议,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消费,因此该笔借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