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当下最常用的通讯工具,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沟通交流、收款付款及时便捷。可一旦涉及纠纷,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曾经营一家生猪屠宰场。自2014年起,原告应被告要求陆续为其供应生猪,被告在收到生猪后陆续向原告支付生猪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要,被告现仍欠原告生猪款112635 元未付。
案件办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郭某主张被告马某拖欠其货款的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材料在卷佐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马某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郭某货款112635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同样应当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要能够明确双方的身份关系和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提醒大家,一旦双方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事宜,请务必保留好完整的微信记录,切勿随意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