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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施盗窃 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8-30 15:55:18


   赵某盗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日前,被辉县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2007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窜至辉县市百泉某动物医院门诊部,盗窃现金7000元和设有密码的活期存折一个,后赵某将活期存折扔掉。

   案发后,被盗现金7000元已追退失主。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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