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某村委会对村里土地进行复耕,村民严某搭建的羊圈恰好在土地复耕范围内。双方经过协商,村委会让严某将羊暂时转移到已闲置的本村小学内。
之后,村委会欲将小学承包于他人,要求严某腾出所占场地,严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村委会将严某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严某限期内将小学内有关养羊所有设施拆除,迁出该小学,将学校返还给村委会。因严某迟迟不履行,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村民经营谋生不易,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便将村委会人员及严某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严某,希望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严某一拖再拖始终未见行动。期间,派出所及村委会代表也与严某进行了数次交涉,但严某仍拒不履行。
面对严某的一意孤行,执行法官果断对严某采取了拘留、罚款等措施,并告知严某,抗拒执行将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法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强大的施压下严某向法院写下保证书,保证一个月之内迁出该小学,将学校返还给村委会。
一个月后,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该小学查看,严某已将羊圈等设施拆除并迁出,并将小学大门钥匙交还村委会,该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得以执结。
本案中,严某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在其认识到拒执犯罪的严重性后,及时挽救还算为时不晚。执行工作不是简简单单的刚性执法,也需要刚柔并济,才能既不失法律的威严又包含人性化的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