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梁某将亲生女儿郝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80000元。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在外地工作期间结识了一男子,双方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即结婚。婚后被告为购买汽车向其母亲即本案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转账50000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借条载明:“今借到梁某买车款80000元”,但转账凭证载明转账金额为50000元。对此原告在法庭上解释称:50000元是被告借的买车款,另外30000元是原告在被告住院时支付的治疗费用,以及被告在原告家居住生活三个月开支的费用等。
被告辩称:因原告不满意被告的婚姻,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为其出具了借条一张,但原告并没有借给被告80000元。当时原告称让被告打条,是为了考验被告和丈夫的诚意,被告在无奈之下才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故被告不同意偿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虽然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80000元,但结合之前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的事实,借款金额应认定为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另外的30000元,原告系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其应当对借贷合意的成立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称该款项系被告住院治疗及其他生活开支费用,但该部分费用缺乏相关证据印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该30000元系借款并要求被告偿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郝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5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梁某多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困难时期大额出资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应当。对于双方往来的资金中形成借贷关系并依法认定为借款的,即使一家人也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