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吴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发生碰撞,翟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翟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翟某住院花费3万余元,要求吴某赔偿,协商无果后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翟某损失2万余元,在交强险外赔偿翟某损失4千元。
吴某十分不解,明明自己是次要责任,按说只应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怎么会承担这么多呢?
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叫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交强险是赔付对方车辆和受伤人员的,并且是不划分责任!切记不分责任!交强险是分项理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即便你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一旦出了事故,首先也应在交强险各项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后,才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本案中吴某的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也是本案事故的侵权人,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