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干警制止自己殴打他人,便对干警大打出手,近日,辉县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10000元。
2010年2月6日下午,辉县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干警侯某和司机郭某驾车行驶至某饭店门口时,见被告人李某和几个男子正在殴打一名男青年。侯某遂上前制止并出示警官证,被告人李某将侯某的警官证撕坏,并随即对侯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侯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就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