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人,不料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顺风车主该不该担责?
任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李某在路上行驶时,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任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任某、轿车司机郭某、轿车所投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60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驾驶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李某与任某系亲戚关系,事发当天,二人相约一起去扫墓,属于好意载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郭某系车主田某的雇佣司机,且郭某是在为田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该赔偿责任由田某承担。
遂判决任某在应当承担70%责任的基础上减轻其 30%的赔偿责任,田某及所涉保险公司承担 30%的赔偿责任,二者共计赔偿李某家属5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