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点餐人员越来越多,平台和外卖人员确保送餐的同时也应保障个人安全,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只有保护好自己的安全,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杨某系一网络公司员工,担任配送职务。杨某接受平台指派送餐,在取餐过程中因骑行速度过快与外卖小哥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且车辆损坏。杨某所在的网络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就赔偿费用各执一词,遂张某将杨某和其所在网络公司、所涉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给予了判决,判决网络公司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网络公司以一审认定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不当,及未确认该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有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网络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判决对部分判决进行了改判,改为由其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张某的全部赔偿义务。
后原告张某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出多处伤残,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二次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损失共计50多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网络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共计40多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