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县市某房产公司是一家专业二手房交易机构,被告孙某、付某通过原告公司成功交易二手房后,一直拖欠中介费用,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后,调解员首先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矛盾争议不大,于是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一开始孙某、付某有些不情愿支付中介费,调解员从客观角度向其二人分析问题,找准了当事人的心结,告知二被告在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后,理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逐渐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手房屋买卖问题是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案情错综复杂,房产交易机构应当为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向交易双方提供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服务,并有义务提醒双方注意和说明。中介公司全面、完整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中介费用就应当支付。辉县法院本着以调解为本的原则,尽量用当事人满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安抚当事人情绪,化解当事人矛盾,让当事人在调解中感受到法院的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