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被告李某因个人生活所需,从某银行下设的贷款项目借款5万元,并约定相应的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因李某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某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书记员向被告送达开庭手续时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被告手机号为空号,后在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中发现,原、被告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双方约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法院立即通过被告的地址确认书有效地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向原告借款,并签订贷款借款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后,需要向原、被告双方送达相应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有现场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几大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手续。而本案中,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故本案即可向被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得案件可以顺利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