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基本案情:
赵某称张某分四次向其借款21万元,并出具借据,张某至今未偿还,赵某将其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借款已经全部偿清,而且还多偿还原告233450元,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并当庭提出了反诉请求。经庭审查明,2016年-2019年期间,张某曾多次向赵某借款,约定的利率有月息3%、3.5%不等,张某共计偿还60万余元。期间有一部分借款偿还完毕,张某将借条抽走。但赵某不认可张某的说法,坚持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张某坚持反诉请求要求赵某退还多偿还部分。
法官调解:
面对双方针锋相对的势态,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双方到法庭进行对账,竭力化解矛盾。经法官不断向双方做释法工作,详细讲解民间借贷关于利息部分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最终互相谅解,案件以双方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