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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无伤亡,索要经济赔偿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3-09-05 10:46:20


    被告王某驾驶货车在路上行驶时,撞到了在路边停放的原告郭某的客车,郭某车辆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王某赔偿了郭某的车辆损失后,郭某还要求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王某拒赔。遂郭某将王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元。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中郭某并未受伤住院,其提供的工资扣除证明和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更不能证明其产生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其要求的各项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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