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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发布时间:2023-09-04 15:48:16


    恋爱时甜甜蜜蜜,分手时却成了仇人,且把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作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各执一词,完全不见恋爱时的甜蜜和关爱。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22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借给被告一万多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承诺先向原告出具欠条,日后再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没有为原告出具借条,也未予还款。被告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某交友平台认识不久后,原告就开始主动向被告转钱,并为被告购买手机、金饰、服饰等。后双方分手,原告找被告催要转款,被告已将金饰、手机还给原告,不同意将原告购买的服饰折现给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特殊朋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及为被告购物支出的款项发生在双方交往期间,在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原告也认可是其主动向被告转款,故无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自愿转款行为,在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男女双方在感情发展过程中发生经济往来是正常行为,如果在恋爱期间确实涉及到借款转账行为,最好能出具书面的借条,即使碍于情面无法形成书面借条,也可在转账时通过备注等方式进行说明。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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