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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主张经济补偿金为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9-04 16:22:10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了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却未支持其诉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丁某称,2022年4月10日到被告处工作,月薪2500元,试用期三个月。2022年6月1日,被告处店长不让原告继续工作,后告知原告停职停薪,将原告加入通讯黑名单。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本案标的额并不大,依原告所述,其属于受害者,在工作单位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原告所述属实,承办法官希望可以做通被告的工作,双方和平解决该纠纷。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若干微信聊天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6月1日,被告店长微信通知原告,暂时不让原告外出跑业务,原告随即索要离职证明,被告店长称让其停职反省,并非让其离职。言语中可看出双方积怨颇深,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觉得案情似曾相识。经查,原告或其近亲属自2021年10月份起,在14个月内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有6起,案情几乎如出一辙:原告或其近亲属在某处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并向用人单位索要离职报告,原告凭借离职报告或通话录音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二倍工资的罚则,其立法本意在于提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原告诉求不符合立法本意,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有效的减少或避免因劳动关系不和谐而引发的纠纷,进而保障劳动市场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繁荣昌盛。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循立法本意,不应片面的利用某一条法律谋求超出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

责任编辑:侯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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