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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媒体中伤他人被执行 侵犯名誉违法行为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3-09-05 11:24:17


    小李曾追求小王近一年,期间小李为小王花费较多,小王也曾向小李借款1万元,合计2万余元。小李追求小王无果后,便以追要上述款项为由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故意中伤骚扰小王。即使后来小王将上述款项归还小李,小李仍不依不饶的骚扰小王,因此小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停止对小王名誉权的侵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小王各项损失9500元。判决生效后小李未履行判决义务,小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向小李电子送达了执行相关手续,查询并冻结了小李的银行账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一直找不到小李本人,随即对小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强制措施。执行期间,拒不配合的小李还一直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方式骚扰、威胁小王。

    为了尽快让小李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执行法官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最终将小李传唤至当地派出所。执行法官严厉告知小李的言行已经违法,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继续恶意在网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小李明白了所做所为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了悔恨,在执行法官和派出所民警的监督见证下删除了对小王的一切不良言论,在网上置顶发布1个月的公开道歉,并赔偿了小李的损失。近日,公开道歉时间期满,该案执结。

    本案的快速执结,及时制止了被执行人小李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申请人小王的名誉权不被进一步受到侵犯,取得了实质性的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侯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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