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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款人参与诉讼 促成借贷纠纷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3-09-05 14:57:25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张某系同村兼朋友关系,被告王某因做生意向其借款30000元,被告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王某一直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书记员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同时也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转眼到了开庭之日,被告王某称该借款实际是其兄弟李某做生意借的,李某到庭后也承认其为实际用款人,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纠纷,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原、被告都是同村村民且之前都是关系甚好的朋友,遂将原、被告三人分开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在第三人李某进行债务加入的前提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解决案件纠纷时,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和决策。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被告张某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原告白某借款,但该款项实际用款人为李某,那么该债务的实际承担者也应当是李某,故李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了诉讼,最终促成案件达成调解。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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