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胡同内施工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旁边吴某房屋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尚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数额双方未达一致,吴某遂将车辆驾驶人尚某、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房屋修复损失。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事故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就具体赔偿数额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吴某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修复损失的鉴定申请书。承办法官考虑到房屋损失鉴定过程较为繁琐,耗时过长,鉴定费用较高,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吴某房屋部分开裂,为了让吴某尽快得到赔偿便于修复房屋,在征得双方同意下进行调解,经过不断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吴某2万元,吴某表示满意,该案审结。
多年来,辉县市人民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依法从快、从简,围绕重点,因案施策,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首尾,以调解促和谐,用行动来诠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