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某将某小区工地的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张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就粉刷工程的范围、承包单价建筑面积、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被告还下欠原告工程款 51082 元、质保金 11476 元,共计6255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的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某将韩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
法院审理查明,承包人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是单位而非个人;二是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张某与韩某之间虽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韩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韩某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62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