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两次庭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终致败诉!

发布时间:2023-09-07 08:01:20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周某诉被告曲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持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凭证,以此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及借款已实际交付,该证据的证明力已足够大,为何还会败诉呢?

    案情概况

    原告诉称:2018年2月,被告曲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借到原告周某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是被告为原告介绍工程,原告应付被告的中介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经历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环节,紧张的气氛充满整个法庭,两次庭审后,主审法官已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认定:1、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不承认被告为其介绍案涉工程,而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承认是被告为其介绍了案涉工程,不合常理;2、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称不认识证人李某,而在第二次庭审中称证人李某就在案涉借据的出具现场,不合常理。综上,原告在两次庭审中多次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法庭据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瞒、虚构、歪曲、增减案件事实,不得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事实是经过法理和常理综合认定的,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6365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