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权在何地?

发布时间:2023-09-07 08:17:07



    甲公司与乙公司(公司所在地为新乡市某县)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5万元保证金,从乙公司进购某牌电动汽车予以销售,合同履行期间,因该款电动汽车销量低迷,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解除合作事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承诺退还保证金,但称目前账户没有钱,近期会尽快退款。

    在此期间,乙公司两位股东(住所地均为新乡市某县)将乙公司注销,尚下欠11100元至今未返还至甲公司处,乙公司的两位股东未偿还公司经营期间的合法债务及注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乙公司的两位股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两位股东返还甲公司保证金111000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乙公司两股东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起民事诉讼属侵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辉县市,因此,辉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遂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185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