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某村委会因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常某工程借款,被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村委会因村拆迁工程建设向常某多次借款共计15万余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某村委会以财务紧张和现任村负责人不清楚上任村负责人工作具体情况为由迟迟不支付工程款。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被告某村委会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庭审中原告出具了被告某村委会因工程建设向原告借款的证明,现村委会负责人辩称该工程项目建设时自己并非当时的村负责人,不清楚具体情况。后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并向该村现负责人说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社会影响,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某村委会向常某借款,村委会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对借款予以证明。故本案村委会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村委会作为我国的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因法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