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经营需要,原告某代驾公司委托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为其进行功能开发代驾小程序,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6000元。后原告按约定支付相应开发费用,但被告交付的代驾小程序系统存在公里数不准确、计价错误等严重问题,导致根本不能使用,并且被告始终未解决该问题。因此,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为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减轻诉累,诉前调解员在接手案件后立即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并组织双方开展第一次调解。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调解员耐心帮助当事人分析客观事实及利弊,释明法理、事理、情理,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说下,双方均做出让步。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被告提出愿意给付赔偿费用,但数额仍与原告的诉求存在一定差距。调解员持续发力,发挥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以案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冰释前嫌,被告当场履行案款,纠纷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