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被告赵某、林某因资金周转与原告某典当行签订了《典当抵押借款合同》,同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因被告赵某、林某逾期未能还款,典当行将二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后,调解员首先细致研究案情,从被告赵某处先着手,了解实际情况,在经过反复沟通后,调解员得知,二被告的生意经营遇到瓶颈,但是尚有盈余,有能力承担还款责任,调解员劝说赵某、林某拖欠欠款行为不仅影响其个人诚信,还会影响其企业的商誉评价。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由于典当人个人经济状况的不稳定,典当机关“不回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给予平等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