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商定以物流方式运送货物,买方提货时却被告知需要支付 1000元运费才能将货提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运费约定不明确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机器,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定金 1000 元,货到付尾款9300元,双方未约定运费负担问题。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称,运费过高的话被告无法包邮,原告并未回答。当天被告又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收货地址,询问是否正确,原告予以回复表示正确。货物运送至辉县市后,双方因运费负担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为将货物提走支出了运费,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 1000元运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本案中,被告仅在微信中称运费高的话不包邮,但并未后续告知原告运费数额,以及是否包邮问题,双方对运费约定不明确。被告负有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义务,故所产生的运费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运费 1000 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在运费承担约定不明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换言之,卖家作为送货方应当履行运送义务,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