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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遭拖欠 法院调解解薪酬

发布时间:2023-09-20 16:25:00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23年4月,原告接受被告三人的邀请为郑州某工程提供接钢筋、打灰、木工劳务。2023年5月中旬,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劳务款,被告便在其电脑上出具了几张进度款审批表,双方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28000元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未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情况: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是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民生案件,于是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但因此前双方多次就案款进行交涉,矛盾积累较深,对立情绪较大,无法在庭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庭审中,双方在欠款数额、责任承担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双方代理律师均发表了激烈的代理意见,其中一被告明确表示其在审批表上签字系职务行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争议较大,虽然可以依职权下达判决书,但不能保证案结事了,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双方的矛盾,判决后很可能会上诉,且原告不能及时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务款。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并没有及时宣判,而是再次开展调解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原、被告双方分析案情、告知利害关系,最终原、被告均同意让步,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是涉及农民工的民生案件,在解决案件纠纷时,应当做到案结事了,不能草草的一判了之,这样当事人的权益不但得不到保障,反而会徒增诉累。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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