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4日,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王某车辆受损,经相关部门认定,周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维修车辆花费2296元,因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故该保险公司在理赔完毕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该保险公司将周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保险金2296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管通过电话还是邮寄等方式均联系不到周某,于是赶赴周某户籍所在地户籍所查询其个人信息,经查询周某户籍信息已注销,周某已于法院受理本案前死亡,周某应当视为不适格的被告,遂驳回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周某在法院受理本案前已死亡,应当视为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