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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保险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上人员受伤,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22 08:41:51


    基本案情

      原告狄某某驾驶, 重型半挂牵引车(涉案车辆),行驶到某路段,停在路边检查车况时,不慎摔下,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造成狄某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因被告保险公司迟迟不予赔偿,遂将其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系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发生事故,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不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5万元,涉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狄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车辆临时停靠过程中,上车检查车况,不慎摔下受伤,系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在保险责任期间,依法应支持原告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狄某某保险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责任编辑:周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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