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捡到别人的信用卡,遂在超市、通信公司等地持卡消费8775元。日前,被辉县市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年4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郭某持捡得的睢某的信用卡,在辉县市某购物广场刷卡消费、购买购物卡及在辉县市某通讯公司购买手机等方式,持卡消费共计8775元。案发后,郭某退赔现金、购物卡、手机等物品,共计876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郭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