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次向工地运输砂石你都在场,你就应该支付我的砂石款”。“我只是在场,并非砂石的使用者,也没有给你出具欠条,你爱找谁找谁”。这是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因原告周某向某工地运输砂石等建筑材料未能得到材料款,原告周某将被告武某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房地产建筑工地因工程建设由原告周某向该工地运送9车砂石,砂石送达后,经双方结算货款共计9000余元,由傅某向原告出具了相关欠据,在原告追要欠款的过程中傅某死亡。后原告便向被告武某继续追要货款。被告武某辩称,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对,其只是中间人,并非砂石的使用者,也不是担保人,和本案没有关系,欠款人傅某也向原告出具有欠条。所以并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坚持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欠其货款,被告也不认可,且原告自认傅某就涉案货款为其出具有欠据,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起诉前,要明确自己的起诉对象是否准确,避免本案中类似情况发生,虽然正常立案,但最终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厘清诉讼对象是否合法、正确,被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错误的起诉不仅造成自己时间、经济等损失,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