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孟某因做生意从2006年开始陆续向王某借款,2018年经双方核对,孟某共计向王某借款120万余元,后孟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并书面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同时承诺如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愿以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进行抵押,后孟某未按约定还款。
2021年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孟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孟某名下的存款1万余元,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经王某调查发现,孟某夫妻于2020年4月以5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作为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了其儿子小孟,并在当月办理了过户手续。遂王某将孟某及其儿子小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因躲避债务而转让房产的过户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孟某对王某负有120万余元的到期债务,向王某承诺还款计划后并未按约履行,而是在承诺计划最后期限到期后两个多月内,将孟某单独所有的案涉房产以500元的价格转让过户给其儿子小孟,导致在王某就案涉借贷诉讼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孟某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情形,故孟某的上述转让行为属于明显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孟某曾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以案涉房产作抵押,其理应明知该转让行为会损害王某的债权实现.孟某及其儿子小孟系同一家庭成员中的父子关系,小孟作为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行为会削弱孟某的债务清偿能力,故王某诉称要求撤销孟某将案涉房产转让过户给小孟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放弃他的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逃避债务,法律上有什么途径保全债权?一是本案中的债权人撤销权。二是债权人代位权,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