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虽然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但经法院审理后,不仅被驳回诉讼请求,而且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郭某陆续向原告王某借款160000元,被告偿还9万余元后,下欠6万多元经原告催要不予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由被告郭某用于投资经营赌博用具(赌博机),原告王某每次向被告郭某提供借款时,被告均为其出具借条,王某对郭某用于投资经营赌博机也是知情的。原告作为出借人明知被告向其借款用于投资经营赌博用具却仍然向其提供借款,且数额较大,该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案涉款项作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依法不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我国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赌博系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对外出借资金应当审查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借出去的钱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要不回来,而且本人还有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制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