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购买辉县市某小区商品房时,开发商为提高售楼业绩,推出购房装修捆绑式销售模式,承诺“如选择其旗下的装饰公司,购房装修等方面可享受较大幅度的优惠等服务,如不想装修,所交定金立即退回”。2019年7月,原告在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被告某家居公司签订了《定金协议书》,交纳了购房款和定金。后因原告所购房屋逾期不能交付,原告与被告协商终止定金协议并退款,被告不予退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7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定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向被告交纳了全品家定金10000元。2022年5月原告向被告公司官方客服提出退还全品家定金10000 元,但至今未退款,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定金协议书》,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书》,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需扣除相关款项的情况下,应退回原告全品家定金10000 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商品销售的服务合同中支付的定金,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的用途、退还条件和退还期限。如果商家没有履行合同,应当在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或者解除服务合同后,及时返还定金。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就定金的退还事宜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