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樊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师某系同村邻居,2021年1月被告家中需要接灯,原告到被告家中帮忙接灯,原告在接灯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中度颅脑开发性损伤、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原告称其是应被告请求去帮忙接灯的,但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因原告受伤较重所涉赔偿金额较多,后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等费用78000元。
根据原告的举证予以确认原告到被告家中帮忙接灯,原告在接灯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致伤残是事实。本案中,被告未明确阻止原告帮工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年龄较大,无电工操作证且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进行爬梯作业,双方对案涉接灯过程中的人身损害发生均有过错。综合全案案情,对原告的损失,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其余4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不含此前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伙食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义务帮工,是指一方当事人无偿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义务帮工受害,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说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