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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假交易获真刑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0:49


    2021年5月份,被告人琚某在家用电脑上网的时候,网页上弹出兼职广告,内容是网上刷单赚钱,琚某非常心动,并添加了广告上的微信号,对方通过后,经过咨询,向对方交了1000元学费。在对方的指导下,琚某在某电商APP注册“某拼购店”,通过购买手机号码注册客户账号,在自己控制的店铺中进行虚假下单、虚假发货,并且在下单时使用某电商APP补贴的各类优惠券、红包,某电商APP在与店铺结算时会将使用的优惠券、红包等额以现金形式向商家进行支付。2021年5月至6月份期间,琚某的店铺涉及虚假订单2255笔,诈骗数额共计13715.55元。该新型诈骗手段被某电商APP发现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琚某退赔了某电商APP所有损失。

    被告人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来说,“薅羊毛”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如果在“薅羊毛”过程中存在刷单和虚假交易,骗取平台的补贴,那么,就涉嫌诈骗了。因此,恶意掠夺网络资源、参与造假,以此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薅羊毛”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还请大家从自身做起,规范自己的消费行为,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去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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