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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顾客茶饮店内受伤 商家要负责吗?

发布时间:2023-09-26 18:30:54


    被告任某是一茶饮店老板,2023年2月,原告(五岁)和其母亲崔某到该茶饮店购买冰淇淋,在此之前被告茶饮店内冰淇淋机器运行过热,被告将后盖卸下来让机器散热,未在冰淇淋机器处放置安全措施标志。原告走到冰淇淋机器处,将手指伸进机器里,致使其右手手指受伤。后原被告双方针对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1096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将案涉冰淇淋机器后盖卸下来让机器散热,同时亦未采取放置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等措施来有效提醒出入该营业场所的人员,因此,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能力人,作为原告监护人的母亲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对原告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监护人承担30%,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本案被告的茶饮店属于经营场所,应该对出入该场所的人员安全负责,为经营需要,被告将案涉冰淇淋机器后盖卸下来让机器散热,应该采取放置安全提醒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身体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营业性公共场所,当店内有维修或其他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危险期间一定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设专人进行提醒,最大程度上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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