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实施意味着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仅凭几张微信聊天截图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吗?
原告范某诉称,2023年7月,被告王某从范某处购买水泥34吨,每吨210元,共计7140元。后王某支付了2540元,剩余4600元水泥款未付,范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前,原告范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被告王某微信聊天截图两张,证明王某拖欠水泥款的事实,法官让其出示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范某称其不慎将聊天记录删除,现只有聊天截图。经过法官释法,最后范某以证据不足撤诉。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截图的相关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应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载体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便法庭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