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某到被告陈某家找同学玩耍,进入被告家大门时被电动伸缩门挤压受伤,被送至当地镇卫生院治疗,但效果不佳,多次转院,治疗一个多月才出院,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出院后,原告父亲认为原告受伤系被电动门挤压导致,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告则辩称,被告并没有邀请原告来家玩,事发时,被告家的电动伸缩门处于关闭状态,原告受伤是其擅自操作被告家的伸缩门导致,且原告自幼患癫痫病,所花费用系治疗癫痫病,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坚持认为是电动伸缩门挤压致其受伤,被告则坚称原告住院为治疗其他病症,并非电动门挤压所致。鉴于被告家未安装监控,原告如何受伤不得而知,无法确认原告受伤是否是电动门挤压所致。原告法定代理人就原告伤情是否和电动门挤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中心认为原告缺氧缺血性脑病系外力作用的可能性大,不能完全排除电动门挤压与其缺氧缺血并脑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到被告家玩耍,在进入被告家大门时,被电动伸缩门挤伤,被告作为电动伸缩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因被告对电动伸缩门管理使用不当,导致原告操作时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进入被告家大门时,自行操作电动伸缩门致使自己被挤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责任较为适宜。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近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案款。
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因好奇心重、行动力强,又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来解释心中的疑惑,很容易造成较强的破坏或产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义务,减少悲剧发生,平时也要正确引导孩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足够的安全意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