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包建筑工程。工地施工结束,经结算有10000元工程款尚未要回,且原、被告还各自垫付2000元,双方协商由原告负责索要工程款。2021年8月案外人李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李某28000余元(不含已支付的2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判项及诉讼费。原告认为,李某是在原、被告双方合伙期间受伤,其损失应由双方平均承担,故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在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协商不成且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情况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原、被告合伙承包工程,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应由二人平均分配。针对二人合伙期间,李某提供劳务受伤所产生的债务,二人应当均分。因二人还应获得工程款10000元,由原告照头索要,扣除被告应分得的5000元外,被告再支付原告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合伙债务的负担,对外由全体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合伙之初都对前景有着美好的期望,对风险预估明显不足。身为合伙人应该慎重对待合伙行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