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保全促履行 涉企纠纷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3-10-18 09:25:18


    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很多,因采取高效的诉讼保全措施,最终促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的也不少。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案件,因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后案结事了,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

    被告公司在原告公司处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告将货物发送至被告处,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称双方未进行对账,对货款数额有异议,且原告方将被告的车辆开走用以抵债,不同意再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对将被告公司车辆开走一事予以认可,但因双方对车辆折抵货款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待被告将货款支付原告后同意将车辆返还。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原告诉至辉县法院,要求原告返还车辆。因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进行了诉前保全,冻结了被告公司账户,钱款无法流动,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保全措施的利害影响向原、被告做辨法析理,最终促成两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将货款支付原告,原告将车辆返还给被告,两起案件案结事了。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优质高效的保全措施为契机,利用案件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易于调解的黄金时间,结合案件不同阶段的特点,劝导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节约了时间成本,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5546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