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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租赁纠纷繁杂,本诉反诉一并解决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4:43


    文某与何某口头协议,文某租赁何某的猪场用于养猪,租赁期限3年。2022年12月到期后,文某以1000元的价格续租1个月,再次到期后因何某要求文某修复在租赁过程中拆除室内猪圈墙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何某收取的押金5000元不退还,同时拒绝文某将三头母猪及相关财产拉走,后何某又将三头母猪卖掉。文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拉走三头猪、产床、料斗、推料车、猪笼、监控、水泵、千斤秤及退还押金5000元;应诉中何某提出反诉,要求文某恢复猪场原状并赔偿损失三万余元。

    为彻底化解矛盾,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双方的纠纷,承办法官依法将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为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承办法官进行实地勘验,拔开蛛网、杂物,走进猪圈内部查看、丈量,经勘验,猪场内有当事人陈述的产床、料斗、推料车、猪笼、监控探头、水泵、千斤秤等。被文某拆除的室内猪圈墙为砖混外粉墙体,长约40余米、高约0.74米,宽度多数为0.06米,门口有墙垛;案涉猪场内有沙一堆,大门外有红砖若干,均系文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文某与何某达成的口头租赁协议,三年到期又续租一个月后,现不再租赁,文某作为租赁人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带走,三头母猪经何某卖掉,所卖价款应归文某所有。租赁期间,文某未经何某同意,擅自拆除猪圈墙体,应予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考虑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及双方矛盾现状,同时为减少诉累,酌处文某赔偿出租人何某墙体建筑款3000元,文某拉到案涉猪场的砖、沙归何某所有,案涉被拆除的猪圈墙体由何某自行修复。另何某收取的押金应予退还。何某要求文某将猪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三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何某不服判决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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