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靠种地为生,被告田某是原告亲戚的同村村民,在亲戚的介绍下,田某提出向王某借钱的意愿。王某将自己刚收的粮食进行变卖并将钱出借给田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多年后,原告因急需用钱便向被告催要借款,但是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庭审当天,被告经法院合法送达开庭手续后并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原告当庭出具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但是欠条上显示的出借人名字却与原告的实际名字不相符,原告称借条中的名字是其小名,因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以此称呼他,故在被告向其出具欠条时并没有觉得不妥。随即审判员向原告进行了释法,并告知其需补充证据证实借条中的名字与其实际名字指的系同一人。当天下午,王某就向法庭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法庭也随即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提醒,在日常交往中,民事主体因买卖、借款等往往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借据,而签署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时务必保证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等正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