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的父亲是被告的铝钉供货商,曾多次向被告供货铝钉,被告却未足额支付铝钉款。2019年10月被告向原告父亲出具了欠条,载明被告共计欠原告父亲铝钉款57900元。经原告父亲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后原告父亲去世,原告的母亲、弟弟将原告父亲生前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故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书记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被告,均未成功,后依法到被告住所向其同住的父母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庭审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欠款的相关证据,同时提交了原告父亲的去世证明及其他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的证明,因被告未到庭,本案开庭后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对案涉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可以由所有继承人共同诉讼来主张权利,也可在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由其中任一继承人来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