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原告郭某向被告张某供应水泥,2017年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935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陆续支付2100元,剩余7250元被告一直拖延未付,原告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并找到其工作地方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依然不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法院依法下达了保全裁定并对被告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告在接到法院案件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法院要求与原告进行协商,表示没想到因为几千元的纠纷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无法线上支付,后悔不已。后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在5日内将涉案案款履行完毕,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样不仅能避免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案件到执行阶段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发生,也能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促进案件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