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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名誉,赔礼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3-10-23 15:26:01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曾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已还清债务,但被告恶意在朋友和本村公共场合辱骂原告,并在抖音、微信等平台上诋毁、侮辱原告,转载量巨大,传播范围极广,期间原告报警并向相关平台投诉,公安部门向被告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不得继续散布原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对其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等,被告将案涉抖音视频删除。原告认为,被告采用抖音、微信等对原告的无端诋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借贷纠纷发生语言冲突后,被告在抖音平台和微信群内发布视频、文字,泄露原告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发布虚构信息,并鼓动陌生人联系骚扰原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及名誉权,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精神受到一定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3000 元。

    法官说法:

    侵害名誉权的最基本要件是看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权人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随着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人人都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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